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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偷拍客人隐私实施敲诈

发布时间:2018-05-02 14:04:19


    为挣快钱,三男子在酒店安装摄像头,拍摄住客的不雅视频,要挟对方给其汇款。日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金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以2万元至7000元不等罚金。

    被告人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7月被假释。2017年6月,金某在网上结交了网友姜某,二人密谋通过偷拍他人隐私视频实施敲诈。随后,金某购买一个针孔摄像头,与姜某一起在龙泉某酒店开房,将偷拍设备安装在电视机正下方位置,并在手机上安装接收视频的相关软件。因该设备迟迟未反馈有价值的视频信息,金某又买了5个摄像头,用同样方式在该市多个酒店安装。

    2017年7月,金某的手机出现了其想要的视频。金某立刻打电话给姜某,吩咐其在该酒店门口等着,待视频中男子出现,偷偷跟随至其上车,并记下车牌号码。金某通过多方途径打听到该男子信息,由姜某添加微信发送不雅视频截图进行敲诈5万元。后因该男子拒绝而未得逞。

    2017年8月,金某给被害人刘某发去了前几天在酒店里发生的不雅视频照片和一小段视频,扬言2个小时内不支付3万元,就把视频发给刘某的家人,并发到网络上。刘某和姜某讨价还价,先后微信转账了1000元和4000元。

    8月31日,因其他受害人报警,金某、姜某和钟某先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偷拍他人隐私视频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金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8万元,17.5万元未遂;姜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5万元未遂,钟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万元,2.5万元未遂。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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