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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离婚协议变卖前妻房产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8-05-09 09:31:53


    王女士与前夫赵某2016年5月20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017年3月15日,赵某通过杨某向代某借款9.8万元,并通过伪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内容,以办理公证的方式,委托代某代为处分涉案房产并且代收房款。后代某持赵某的委托书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的价格把房屋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

    2017年6月8日,公证处以赵某提供虚假离婚协议为由,撤销了公证书。王女士知情后为争回产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属善意取得,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赵某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王女士所有,赵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其委托他人处理房产的行为无效。杨某通过电话向不认识的赵某出借款项,说明其在受让涉案房屋前已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但杨某仍然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且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王女士的上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王女士所有。

    【以案释法】

    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自己的房屋被他人处置后,要及时到房管部门核实情况,并依法通过法律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产权登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中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的善意指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本案中受让人杨某知道产权存在争议仍坚持受让不动产时,可以推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此时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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