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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 成了一种“职业”?

发布时间:2018-05-14 10:04:43


    可能有很多人收到过这样的短信或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无担保贷款,只要你需要钱都可以帮你。这些不知何人的出借者,大多是从事高息放贷的“职业放贷人”。

    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7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3512件,占该院民商事案件的1/3多,涉案金额近100亿元。

    借钱给人却不收利息

    原告朱先生起诉称,2017年2月28日,被告黄女士、梁女士和朱女士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三人均未还款。

    朱先生要求,三名被告共同偿还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人一直避而不见,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

    开庭前,承办法官联系了朱先生,要求他出庭。但开庭时,朱先生未到,其代理律师解释称,朱先生是临时有事来不了。

    律师当庭递交了借条原件。借条上,出借人一栏空缺,借款人签名中,黄女士的名字为一行,梁女士和朱女士的名字则另起一行。

    法官让代理律师陈述借款细节。律师称,当时三名被告通过中间人向朱先生借钱,款项是在梁女士店里交付的。

    但对于具体的细节,代理律师称不清楚。法官宣布休庭,代理律师致电当事人了解情况。

    恢复庭审后,代理律师说,梁女士因需向朱先生借款,朱先生委托朋友将4万元送到梁女士店里,当时三名被告都在场,黄女士写了借条,三名被告都签了名。

    法官问,这4万元钱,具体交给了谁?代理律师答不上来。

    既然是梁女士因需向朱先生借款,为何借款人有三人?代理律师回答道,除了梁女士,其他人也要借款,借到的4万元,三人都有分到。

    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朱先生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什么?代理律师答,朋友介绍后,临时帮一下忙,被告称很快就会归还的。

    随着庭审的继续,代理律师又说,三名被告通过现金以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陆续还了7000元。

    法官问,这7000元,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代理律师斩钉截铁地回答:是本金。

    鉴于此,代理律师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将本金改为3.3万元,相应的利息也以本金3.3万元计算。

    因原告方有证据需补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事后,朱先生撤诉了。

    除了这起案件,朱先生作为原告向温岭法院提起诉讼的还有两起案件。这两起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均为4万元,两张借条中也均未约定利息。

    【法官说法】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个人从事高息放贷,就是民间俗称的“高利贷”,或是资金实力强的放贷人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是企业从事民间放贷。

    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想尽了各种方法,例如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等,但在借条上却未写明利息,几乎找不到“放高利贷”的痕迹。但实际上利息却是存在的,而且还相当高。这些方法,都使得借款人的利息受损。

    有时候,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已经提前收取了利息。比如,实际出借3万元,借条和收条上却写着出借了4万元,光看借条,是看不出来有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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