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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借条的陌生人

发布时间:2018-05-14 10:07:33


    这起案件,原告是王先生,被告也有三人:借款人叶先生和孙女士夫妇及担保人陈先生。

    王先生起诉称,叶先生和孙女士向他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事后,对方未还款,王先生诉至法院。

    王先生出具的借条,是一份格式借条,出借人处空缺。借条未载明出借人的,在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然而,孙女士却说,她根本不认识王先生,更没有向他借过钱。之前,她向另一人借款30万元,实际收到28.95万元,当时约定的利息为3.5%。之后,已陆续汇给对方37.75万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孙女士还出示了汇款记录。

    王先生坚持说,他确实借给孙女士30万元,孙女士所说的借款,和本案无关。

    不过,对于孙女士的抗辩,王先生并未继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为实际出借人。事后,法院传唤王先生到庭接受询问,王先生拒绝了。

    最后,法院认定王先生不具有债权人资格,驳回其起诉。

    接下来这起案件,情况和上述案件差不多。不过,涉案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上,写着是原告宋先生。

    宋先生称,2014年12月,江先生向他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处江先生夫妇偿还本金7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

    江先生说,他和宋先生根本不认识,他曾向王先生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不过,借条上的出借人和借款利率两栏是空白的。

    宋先生则一口咬定,是他借款给江先生的,而且借条上的出借人和借款利率,也是当日所写,并非事后加上去的。

    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江先生提出,申请鉴定。之后,法院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支持了江先生的说法。

    宋先生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不过,其当庭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起诉。

    ■法官点评

    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对借款期限、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也较为全面,但唯独出借人一栏空缺。

    出借人不在借条上标明身份,有其目的。有的出借人是其他案件的被告,不能透露自己的出借信息;有些放贷人多户头转账,互相拆借;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则是为了收两次钱,即自己收回后,又让别人持借条收钱。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写上出借人的信息,还款时,要留有相关凭证,款项还清后,及时拿回借条。

    【法官提醒】

    如何更好地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呢?对此,法官从四个方面给出了风险提示。

    1、现金交付、交付不明有风险

    法院对民间借贷应审查款项是否交付,为避免现金交付引发的举证困难,首先,建议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支付利息、归还借款等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并保留好银行汇款凭条。如现金交付,应出具收条或收款凭证。

    其二,款项接收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借款人提出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取得借款人的认可(出具收条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其三,借款人归还借款后应当收回借条;归还部分借款或支付利息的,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并明确归还的款项系偿付利息抑或归还本金。在诸如多笔借贷等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印证,借款人持有的归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条仍不能对抗出借人持有的借条。

    2、利息约定应合法、明确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口头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在借贷时若仅口头约定利息,须对方认可或者有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方能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利率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关于预扣利息。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

    3、借贷担保应办妥相关手续

    在借贷中设立担保,要注意抵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房产抵押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机器设备抵押应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

    动产质押应确保质物所有人为借款人本人,并应实际交付,否则不发生质押的法律效力。

    保证担保应注意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其中尤其应注意保证期间的掌握,保证一旦“过期”,保证人即“脱保”,因此,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合法,且莫超期履行催讨义务。关于保证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证,必须要明确注明,否则,将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的,应在其签名前注明担保人身份,若未注明身份,在行为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该行为人视为借款人。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或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即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践中,有的出借人由于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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