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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现场保险公司分文不赔

发布时间:2018-05-15 16:18:23


    发生了交通事故,没及时报警就离开事故现场,并且擅自拖车,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7年5月,王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与路政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事发后,王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联系其朋友赶至现场向交警报案,并将受损车辆拖到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和定损。

    事故第二天上午,王某才向为自己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而此时事故现场已消失,保险公司未能进行现场勘查。

    王某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7.1万余元,因事故产生救援费260元,交通费300元。王某办完所有手续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同时根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经调查,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的原因至今无法查明,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称,自己因事故受伤,必须先行离开。最终双方商讨无果,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认定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今年3月,张某驾车在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路段红绿灯前,因起步过早,撞到抢行穿越马路的老人,导致老人摔倒后脚部骨折。她第一时间驾车将老人送去医院,却迟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最终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只好自己承担了近3万元的治疗费。

    【以案释法】

    乌鲁木齐铁路中院法官张锦庭后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的非法驾驶状态有明确规定,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酒驾、毒驾及服用管制药物发生事故理赔亦有明确约定。因此被保险人若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理赔,首先应证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

    在第一起案件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非法驾驶情形,但王某在有能力、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确认。同时,王某亦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其受伤必须离开现场,或存在因交通或通讯不便等不能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据此,法院认定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二起事件中,张某虽然采取了正确的救助方式,但却迟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错过了勘验现场的时机。

    张锦提示车主,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报险。在面对突发交通事故时,正确积极的处理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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