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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强制保险加重义务应属无效

发布时间:2018-05-15 16:19:31


    2014年9月,市民李某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并通过其办理按揭贷款及担保事宜,约定李某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贷款。同时,合同规定李某必须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保险公司由汽车销售公司推荐,否则视为李某违约。合同签订后,李某按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贷款,但未在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公司购买保险,也未在汽车销售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该汽车销售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为由,认定强制保险加重购车人义务应无效,判决驳回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指出,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约定了归还贷款的期限,但汽车销售公司却要求李某按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贷款,属于加重李某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李某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担保服务合同关于李某必须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这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相应条款无效。

    法官提醒,购买汽车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任何险种,如遇强制保险的行为,可以向工商机关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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