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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擅自过户善意取得受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8-05-15 16:20:22


    2017年4月,王国未经产权人王佑等4人同意,私自伪造《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将登记在王佑等4人名下的两栋别墅转让给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并向海口市国土局申请将涉案房产办理变更登记至凤翔街道办事处名下。

    经审核,海口市国土局同意为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事处颁发不动产权证。王佑等4人得知此事后认为,海口市国土局未经同意便将他们名下的房产办理转移登记给他人的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颁证行为。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当庭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效。

    法官表示,王国未经产权人授权同意,私自伪造公证委托书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国土局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第三人凤翔街道办事处通过正常房产交易程序,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涉案房产,并已占有使用,应认定为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第三人善意取得且已办理过户的房产,不宜通过撤销不动产权证的行为将不动产恢复至原告名下,故依法判决确认市国土局的颁证行为违法,但被诉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不予撤销,法庭同时告知王佑等4人,如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另行诉讼解决。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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