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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劫持客运车致人伤 以劫持汽车罪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8-05-15 17:25:28


    5月8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劫持汽车案件,以劫持汽车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手持两把刀登上一辆农村客运车,持刀威胁司机按自己意图行驶,并砍伤了车上的司机及一名乘客。最后,公安干警成功将被劫持车辆截停,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劫持公共汽车,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在此次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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