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诈骗所得,男子为牟利仍用他人银行卡帮忙取现。5月9日,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6月,杨洋(已判刑)通过网络认识“老板”(身份未查明),并联系陈朋(已判刑)、王阳等人,在明知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用他人银行卡取现。2016年11月1日,李春被骗78000元,其中的 30000元被转入户名为李振的账户内。次日凌晨3时许,陈朋、王阳受杨洋的指使,在郑州市一ATM机上取款29800元交给杨洋,王阳获得酬劳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阳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阳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取现,使得赃款得以转移,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阳在他人的指使下,积极参与取钱,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