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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宾馆盗窃致刑期延长

发布时间:2018-05-16 15:31:30


    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期内又在宾馆内行窃。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谭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9月26日晚,在缓刑期的谭某入住巴东县信陵镇某宾馆后,潜入隔壁房间将一旅客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盗走。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并追缴其所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谭某窃取的手机价值为1154元。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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