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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提炼金属污染环境获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8-05-30 14:06:54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男子庄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由另一合伙人康某(已判刑)等人出资,康某负责日常管理,庄某联系他人提供原材料焚烧,搭建小高炉焚烧废电路板、电子电器、电线等提炼金属,期间该作坊共焚烧了291吨废旧电子产品,无任何环保设施,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直接排放、堆放,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庄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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