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8日,因李某饮酒后无法驾驶车辆,朋友邓某便受李某之托无偿帮其开车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当邓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在行驶途中因违法驾驶车辆,与公路边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7年8月,刘某诉至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邓某和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7.6万余元。
荣昌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相关损失,对刘某超出保险范围的交通事故损失,由邓某与李某连带赔偿刘某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帮工人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邓某是出于朋友的情分无偿为李某开车,但此次事故由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保险赔钱不赔命,机动车驾驶人即便无偿为他人开车,也应把握好生命的时速和方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