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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证据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31 10:15:04


    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关键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一直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部分的规定仅有七个条文,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部分的规定也仅有八个条文。近年来,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司法机关在细化证据规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司法改革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5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称为“两个证据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近年来有关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征求各方面意见,总结成熟司法经验,特别是充分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对证据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将证据部分的规定扩充到十六个条文,使证据真正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适应审判环节手机、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需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大幅扩充了证据部分的规定:(1)吸收和完善《1998年解释》“证据”部分的相关规定。(2)吸收和完善“两个证据规定”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证据的规定。(3)就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新增或者修改条文的适用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4)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涉及证据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分共五十二条,比《1998年解释》证据部分增加了四十一条,共分为九节,全面规定了证据的一般规定、分类审查与认定、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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