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8-05-31 10:29:49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首先要分别计算出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数额,然后,由保险公司在上述各项的赔偿限额内,对三种损失分别予以赔偿,如果只有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也只需要在赔偿限额内对这些存在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于没有出现的损失则不赔。机动车方有无过错,保险公司赔偿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只是赔偿限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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