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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砍伤他人获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8-06-05 15:50:44


    陈某和朋友骑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却飞来横祸,莫名其妙被人砍伤。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91794元。

    2017年10月6日凌晨,黄某(另案处理)持刀将丁某打伤后与被告人彭某等人驾驶摩托车逃跑。后黄某发现后面有七人驾驶三辆摩托车跟随,以为是丁某的同伙在追赶,遂打电话叫他人驾驶车辆过来接应。汇合后,黄某、彭某与石某(另案处理)从小轿车后备箱内拿出砍刀拦截追砍陈某等人,致陈某右前臂被砍伤。经鉴定,陈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人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彭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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