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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受损理赔被拒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8-06-12 09:56:36


    原告房某为其爱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车辆过河时熄火致车辆受损,原告报案理赔,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32181元。

    2017年1月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96536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1月11日24时止。2017年9月17日17时许,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过河时车辆突然熄火,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将车辆拖到岸边防止损失扩大。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进行施救,将原告的车辆拖到被告指定的修理厂。次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知原告本次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拒绝赔偿。后原告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修理,支出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32181元。原告认为投保车辆发生损失,被告理应赔偿,故现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免赔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保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在保险期间,该投保车辆是因过河发动机熄火致使车辆损失,且原告提供的维修项目及费用清单均无修理发动机项目及费用,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损失是发动机进水所致,且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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