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三车受损被判拘役二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8-06-12 10:04:25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进贤县某汽车修理厂门口路段与陈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5.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事故对方的损失8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事故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此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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