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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房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发布时间:2018-06-19 10:53:31


    明明家有房产,租金收入稳定,能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却转移财产,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债权人愤而提起自诉。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26日,枞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左某等人借款7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吴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左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吴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吴某与同居案外人共有的房产,扣划了吴某的银行存款。但吴某依然置生效判决于不顾,外出不归,拒接法院电话,于2015年9月30日归还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在物业变更了自己业主的姓名,并由他人代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1.7万元,致使左某等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2018年1月12日,左某等人以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枞阳法院提起控诉。1月25日,法院决定逮捕吴某。春节前夕,吴某被抓获,在看守所羁押初期,态度蛮横,对法官十余次督促履行义务不予理会。案件审理期间,吴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自诉人就涉民事判决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自诉人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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