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林县白圩镇某庄投资经营一现代农业旅游观光项目,2014年成立上林县航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并经营一酒庄项目,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过程中,雇请被害人覃某某、覃某等3人为公司员工,负责管理酒庄、果园等工作。
2015年2月开始,该公司陆续拖欠覃某某等3人工资3.6万余元,之后,上述被害人多次向公司追讨工钱,但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不予支付。
2016年2月、3月,上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后,李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拒不到案说明情况,对上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置之不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8月,李某某被人扭送至上林县公安局。2017年8月28日,李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上林县航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