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在禁猎区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共两万四千余只。6月1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查明,2015年8月份,王某(已判处)等人到寿县丰庄镇,在张某(已判处)帮助下租赁养鸡场,购置捕鸟工具,进行捕鸟谋利。被告人韦某受王某邀约到寿县丰庄镇境内非法捕鸟,并将所捕的鸟卖给王某获利。截止案发,在寿县丰庄镇王某租赁的养鸡场内存有活体鸟类20495只、死体鸟类35只;在张某家里存有死体鸟类4000余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以上鸟类包括灰头鹀、山鹨和金翅雀等。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真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