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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8-03 08:30:11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进一步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一审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个案指定的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但原告书面申请不需要异地管辖的除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除上述案件外,针对下列情形,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3.原告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第四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异地管辖条件的,原告可以根据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直接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异地管辖法院。

    第五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管辖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六条 异地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第七条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大庆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辖区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不变,不另行制定本辖区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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