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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薪员工怒辞讨补偿

发布时间:2018-07-04 14:11:29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如果员工因为7个月工资未发,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相关案情。

    今年30岁的刘清家住五家渠市,2014年,她入职该市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

    然而,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7个月都未向刘清发放工资。2016年6月,刘清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负责人却拒绝支付补偿金,“辞职是你主动提出的,而且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你提前辞职,公司不予补偿”。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刘清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7万元,以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两万元,共计9万元,并提交了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单。

    法庭上,公司负责人解释:“我们认可自2015年12月起欠发刘清的工资,但她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并没有辞退她,公司可以把欠的工资补给她,经济补偿我们拒绝支付。另外,她的月薪不是1万元,两个月补偿两万元也不合理。”

    综合案情后,新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刘清工资5.95万元,经济补偿1.7万元。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审法官解释,本案中,刘清被公司拖欠了7个月工资,在此前提下辞职,公司应当为她提供经济补偿。

    “对于刘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作为用人一方的公司理应提供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但由于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能反映支付刘清月工资的有效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官说,刘清提供了工资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明了公司已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按照此数额的月平均数为计算标准,即每月8500元,7个月合计5.95万元。另外,据此标准,公司应当依法向刘清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即1.7万元。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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