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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问题起争执 打伤他人眼眶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8-07-09 16:09:31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刘某将电动三轮车暂时停放在路上,此时周某刚好经过此路段,未行至车前就开始按喇叭,刘某听到后立即赶去挪车,但周某仍不满意,嘴里骂骂咧咧,直到车开过,周某依然没有停下咒骂声。随后俩人产生争执,争执中,周某用拳将刘某眼部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左侧眼眶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周某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60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因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在庭审前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自首不成立;关于被害人的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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