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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争吵造成伤害罪 附带民事赔偿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8-07-11 09:58:51


    近日,广西资源籍男子陈某,因同丰矿业公司厂内事务与郑某发生争执,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受害人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959.61元。

    据悉,2016年8月28日9时许,在资源县资源镇晓锦村同丰矿业公司员工宿舍二楼郑某房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郑某因厂内事务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拿起门口凳子将郑某打倒在 地,后又在走廊处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镀锌管对倒在地上的郑某实施殴打,致郑某右侧第4、10、11肋骨骨折、右膝萎陷、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郑某在桂林市一八一医院住院治疗35天,开支医药费71779.61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并在该院调解下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进行书面道歉,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该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959.61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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