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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获利冒用他人身份囤积四百余张车票获刑

发布时间:2018-07-18 15:00:17


    近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倒卖车票一案,被告人高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在经营其前夫赵某以王某某名义登记注册的黑龙江省鹤岗火车站工贸代售所期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通过五部手机拨打95105105订购车票,在鹤岗火车站售票口将上述火车票打印出来存放在工贸代售所,共囤积鹤岗到哈尔滨的火车票441张,并准备加价倒卖给他人,票面数额共计64 697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7年1月31日将被告人高某抓获,收缴了尚未出售的火车票及订票使用的华为牌C2600型黑色直板手机五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订票使用的身份证十二张及部分他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车票后加价出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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