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对方车辆在超车时撞伤了自己,可因为自己是醉酒后开车,结果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近日,受害人陆启诈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2月17日14时50分,被告人陆启诈醉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田阳县坡洪镇返回那坡镇,当被告人陆启诈行驶至那坡镇永常村县道X850线19KM+289M路段时,正好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对向相遇,就在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超越前车的过程中碰撞了被告人陆启诈所驾驶的摩托车,导致被告人陆启诈受伤。事故发生后,陆启诈被送往田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抽取被告人陆启诈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3.33mg/100m1,属于醉酒。经田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启诈和陈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启诈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于2018年4月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启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陆启诈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启诈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属于初犯,遂决定对被告人陆启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