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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烧香拜佛发生纠纷 冲动双方都成“受害”人

发布时间:2018-07-23 17:15:13


    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由于一时的冲动,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成“受害”人。

    2017年5月17日16时许,在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某寺院内因烧香拜佛发生纠纷,71岁的被告闫某某将55岁的原告牛某某(均系女性)脖子、脸部抓伤。新乡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对闫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限期缴纳罚款”的处罚。

    红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对双方发生纠纷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对方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80%责任,即赔偿原告1885.94元(原告的合理费用为:医疗费2247.42元、法院执行费90元、复印病历费20元等,共计2357元x80%=1885.94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养金,因其受伤未构成伤残,法院均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先动手抓其头发、挑起事端,不能作为其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闫某某赔偿原告牛某某人民币1885.94元,驳回原告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下来了,接着便是双方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义务。可细致梳理下案件,原、被告之所以好像都没有得到自己理想的判决结果,都觉得自己有所“吃亏”,岂不都是因双方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引起的吗?若是一方能冷静一下、克制一下自己的过激行为,能有那么一种“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宽阔胸怀,能发展成后来打官司的结局吗?冲动是魔鬼,在这种“冲动”下,其实双方都是“受害”人。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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