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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款项转至员工账户 属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8-07-26 16:21:32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后归还原告南昌某文化艺术公司经营款42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系原告南昌某文化艺术公司聘请的管理老师。2016年9月原告南昌某文化艺术公司与南昌市某区小学签订了一份《共建小学生行进管乐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南昌市某区小学进行管乐团组建、培训、指导工作。2016年12月南昌市某区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将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通过该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余款4200元转账到被告胡某账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同、证明、判决书以及微信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胡某确实收到了涉案的4200元,原告南昌某文化艺术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虽然原告没有提交南昌市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4200元到被告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考虑到该款项并非原告直接转账至被告,而是由第三人南昌市某区会计结算中心转账给被告,原告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的理由合理,且被告胡某作为该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倘若该笔钱款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被告完全可以打印本人账户银行流水予以反驳,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胡某主张没有银行流水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胡某在接收到南昌市某区小学的管乐团指导服务费款项后,一直拒不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南昌某文化艺术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经营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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