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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提供假结婚照 获刑六个月后悔为时已晚

发布时间:2018-07-26 16:25:45


    近日,被告人吴某某、闾某某因犯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离婚证的情况下,与张某(已判刑)假扮夫妻拍摄结婚照后,提供给杨某(已判刑)伪造结婚证后办理汽车贷款。后为非法获利,在张某的介绍下,分别与蔡某(已判刑)、申某(已判刑)假扮夫妻拍摄结婚照后,提供给杨某用于伪造结婚证后办理汽车贷款,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其与张某支用。

    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闾某某在张某的介绍下,分别与李某(已判刑)、蒋某(已判刑)、顾某(另案处理)假扮夫妻拍摄结婚照后,提供给杨某用于伪造结婚证后办理汽车贷款,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其支用。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自被告人闾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吴某某、闾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某、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赃款并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闾某某、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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