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无事心生歪念,伙同他人驱车入户实施盗窃,不料“偷鸡不成反到蚀把米”,方未得手却被抓获。7月27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2月11日,白水籍男子任某(另案处理)和高某在一块闲聊,任某提议出去弄点零花钱,高某亦不谋而合,遂驾驶着租来的面包车拉着任某一路向北,行至洛川县土基镇安草行政村一家户门口时,由高某在大门外望风,任某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取任何财物后,二人又开车前行十余米至另一户人家,由高某在院内望风,任某进入室内盗窃,几分钟后,高某看见大门口停了一辆轿车,遂入室通知正在盗窃的任某,二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高某被户主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与其同案犯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