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某小区一位业主未如期交纳物业费,欠费47个月,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96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系进贤县某小区某房屋的业主,原告是物业管理公司,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和江西某置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被告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1.1元每平方米收取。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自2014年6月1日被告停止交纳物业费,截止2018年4月30日,欠费为47个月,共欠物业费6966元。同时,按约定自被告逾期交纳物业费之日,需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原告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交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某置业公司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原告依约为小区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拖欠原告的物业费不交,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在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被告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减违约金,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