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陈某及其女儿阿燕相识。吴某对阿燕颇有好感想娶其为妻,陈某提出“若想娶阿燕为妻,必须与其世代合作养蜂”。
2017年4月8日,陈某与吴某签订了合作入股协议书,约定吴某应拿出7.5万元作为入股养蜂合作费用。同日,吴某支付5万元入股款。同年6月,吴某与阿燕办理了登记结婚,并开始新的生活。婚后,吴某与陈某经营养蜂项目。
可惜好景不长,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向陈某索回5万元被拒后,于2017年10月将岳父告上法庭,诉称销售蜂蜜获利数万元其却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报酬,认为是陈某欺骗其出资无偿打工,签订的协议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入股协议并判令陈某返还5万元。
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协议,并判令陈某返还出资款。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称对法院撤销入股协议无异议,但5万元是与婚姻彩礼绑定在一起,不应返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万元究竟是彩礼?还是入股费?对此,主审该案的海南二中院法官庭后指出,根据入股协议载明的“7.5万元是作为养蜂一次性入股费用,不是甲方女儿的彩礼费用”“甲方不收乙方任何彩礼”,以及陈某出具的收条“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等内容,吴某给付陈某的5万元是合伙入股款项,不是彩礼。入股协议被依法撤销后,陈某应当将收取吴某的5万元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