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重庆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时受伤,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重庆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1万余元。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重庆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金额已经远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遂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没有支持重庆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纠纷属终局裁决范围
据本案二审承办法官陈瑜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范围。
对于终局裁决,若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若经司法审查认定裁决不存在程序问题,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后,仲裁裁决即生效,这项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快捷保护并实现劳动者权益。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属于仲裁终局裁决。该项规定的要件有两方面,一是争议类型为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二是争议的由来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发生的争议。李某提起的仲裁请求符合“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的要件,而国家的劳动标准,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务或行为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因执行涉及劳动安全、社会保险方面的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争议,因此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