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陈先某到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上从事杂工工作,他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却没有参加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月6日,陈先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经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23日,陈先某于家中去世。
陈先某之妻及子女经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某去世后,他的妻子和子女作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主体适格。陈先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其受伤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因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陈先某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
超龄员工工伤单位担责
大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毕在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
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又因为劳动者实际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工伤赔偿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