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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后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8-06 09:24:05


    某饮食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成立,经营者为杜某。2015年7月14日,该饮食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变更为邹某。劳动者周某从2014年7月15日起到该饮食店工作,后周某因为与该饮食店确认劳动关系时有争议,经仲裁后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饮食店的其他劳动者有证言表明周某确实在该饮食店工作,认定周某与该饮食店存在劳动关系,又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故判决确认周某与某饮食店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需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虽然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了某饮食店经营者变更,但这并非表示认可变更前后的某饮食店为同一法律主体。经营者变更后,以杜某为经营者的某饮食店已经注销。又因为周某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在2014年12月12日的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因此,二审认定周某系与原经营者杜某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7月14日变更经营者登记时终止。

    ■法官说法

    经营者变更非同一用工主体

    据本案二审承办法官赵文建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字号一致,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为同一用工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不同,公司若变更股东或经营人员,其法律主体本身不发生变化。但个体工商户并不是这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实际上是先注销前登记,再重新登记的过程。即使前后个体工商户字号一致,也并非同一用工主体。劳动者与变更前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与前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的,则认定为与后一个体工商户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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