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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车销赃废品店 知情老板与盗贼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8-08-07 14:42:19


    盗窃车辆后,将赃车卖给知情的废品店老板,二人均触犯法律被刑拘。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至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某咖啡店附近,窃取被害人王某停放于该咖啡店门外的二轮电动车一辆。2017年11月1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至舒城县城区某住宅小区北门东侧某咖啡店附近,窃取被害人查某(实际车主史某)停放于该咖啡店东侧停车棚内的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同日3时5分许,被告人邵某至舒城县城区某安置小区,窃取被害人胡某停放于该小区4幢楼下停车库内的二轮电动车一辆。此后,邵某将二轮摩托车送至被告人龙某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以100元的低价将该车卖给龙大中。同年12月22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废品收购站院内将该摩托车查获发还史某。经鉴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为774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龙某先后于2017年12月1日、12月2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8年1月16日,经合肥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邵某经诊断患有抑郁症,于2018年2月26日至3月12日住院治疗,医嘱继续按时按量服药,家人督促并保管好药物。建议门诊随访,复查血常规、生化全套、心电图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其罪行,均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两被告人均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邵某患有抑郁症,社区评估机关同意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龙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一般。综合考量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被盗赃物已追还被害人等因素,可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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