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康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共同租住在同一套房内。2018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趁康某不在家,私自进入康某房间,并使用康某留放在房内的手机登入康某常用的微信号。成功登录后,被告人马某使用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功能,输入其事先就知道的康某微信支付密码,将康某微信号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4000元人民币分两笔转入马某的微信小号内。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得知被害人康某因此事到公安机关报案,遂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的配合下扣押了赃款200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2000元发还被害人康某。之后,被告人马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康某赔偿被盗损失2000元。
梅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康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科技信息时代要时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切勿随意告知他人密码,防止别有用心的“朋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转移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