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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车祸撞他车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24万余

发布时间:2018-08-17 09:18:08


    廖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挂车经江西省进贤县新3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时,遇吴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路中的绿化带缺口往西横穿机动车道,廖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往左打方向盘避让,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车成垂直角度发生碰撞、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胡某、吴一、吴二、吴三、吴四诉被告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吴某等五原告的各项损失369972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40664.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胡某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三女,即本案原告吴一、吴二、吴三、吴四。吴某、胡某、吴一原系江西省进贤县某村村民。2014年5月12日,吴一购买了江西省进贤县城住房。2016年2月6日起,吴某、胡某便开始居住在其儿子吴一家中。2017年11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廖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挂车经新3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时,遇吴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路中的绿化带缺口往西横穿机动车道,廖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往左打方向盘避让,此过程中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于本车道行驶的慢车道内与吴某驾驶的二轮车成垂直角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进贤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与吴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105万元;案发后,被告廖某与五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五原告放弃追究被告廖某及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除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原告承担;之后,吴某的二轮电动车在本次事故中损失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357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廖某驾驶的肇事车与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与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受害人吴某虽系农业户籍,但其于2016年2月6日起便开始稳定居住在其儿子吴一家中(属城镇),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确定;由于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同等责任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50%、被告廖某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原告放弃追究被告廖某及其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属双方自行处理其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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