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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办证 业主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8-22 09:22:16


    依约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却迟迟未能交付房屋,权属登记也未如期办理。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据悉,2013年8月份,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403589元。合同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然而,韩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地产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015年9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向韩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对延迟交付涉案房屋的买受人韩某进行补偿,即自2015年9月1日至工程备案结束的这段时间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韩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同意,该房地产公司在该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了公章。2017年1月25日,该房地产开发的某小区工程竣工验收,予以备案,涉案房屋于2017年8月9日登记在韩某名下。

    对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韩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韩某于2018年5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57228.92元及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造成的损失4035.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韩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故某房地产公司因迟延交房、迟延办证,向韩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履行韩某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故对韩某要求联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违约金41408.23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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