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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处心积虑欺瞒合作商诈骗十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8-08-17 14:31:03


    王某多年来在鞋厂负责接货、送货业务,为了骗取货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43955元。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7年5月25日,经合同签订,由贵州省紫云县A鞋厂以加工费8.5元每双加工东莞B鞋业有限公司的鞋面。王某得知后,通过微信联系曾有过业务往来的被害人刘某,双方洽谈后由刘某所有的C鞋厂以10.5元每双的加工费加工了13710双鞋面并寄给王某,东莞B公司提货时直接将货款116535元(8.5元/双)交给货运公司,后王某结走全部货款并尽数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给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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