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男子趁赶集人群拥挤扒窃多部手机“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8-08-20 09:34:40


    男子先后三次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并多次因吸毒受行政处罚,依然不思悔改,利益熏心,趁镇上赶集人多,用盆遮挡掩护,扒窃三部手机。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9时至11时,被告人王某在安义县万埠镇趁赶集人群拥挤时,利用不锈钢盆遮挡掩护,先后在万埠镇人民街、桥东街分别从被害人刘某、彭某上衣口袋及熊某的婴儿车口袋内各扒窃了一部手机,手机型号分别为OPPOA57t、OOPOA37m、OPPOA53m。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价值分别为682元、758元、88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322元。

    当日11时许,安义县公安局万埠派出所民警在万埠集市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王某形迹可疑,便依法对其进行盘查,公安民警当即从王某上衣内层口袋查获三部手机,而王某不能说明来源,民警口头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王某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三部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三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毒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方法,先后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2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赃物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先后三次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并多次因吸毒受行政处罚,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680106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