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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 肇事逃逸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8-08-22 09:43:20


    左脚残疾的谭某,使用木棍控制离合器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随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谭某是黄金镇人,系四级肢体(左脚)残疾。2017年12月12日,谭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忠县黄金镇往忠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S103线214km+200m处时,车辆与道路右侧的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驾驶面包车继续前行200余米,将车停放到路边地坝并将车牌掰掉放入车内,后逃离事故现场。当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后经认定,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外,谭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丧葬费330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查明,肇事小型面包车车主系秦某,案发时无交通强制险。经鉴定,肇事车辆转向有效;前照灯照射高度不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018年2月,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谭某与秦某连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万元。谭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万余元。秦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其系残疾人、现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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