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房屋被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坏,无法居住。白某因此产生的房租,由谁来赔?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租房费用系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由侵权人杨某自己负担。
2016年8月15日4时30分许,杨某驾驶其所有、挂靠在博捷物流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沿S203省道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社坛镇永兴场弯道路段时车辆失控,撞上道路左侧树木后又撞上道路右侧白某住房,白某住宅及重型自卸货车受损。
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对白某作出书面承诺,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赔偿白某租房费。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事后,因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白某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房屋修缮费、过渡安置费等费用,而杨某、博捷物流公司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外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住房被杨某撞坏,产生的加固费用属于杨某驾车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白某租房产生的过渡安置费用,系杨某自愿承诺,且因房屋需要修缮,不能安全居住,合乎情理,但过渡安置费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杨某承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付责任。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过渡安置费属于本次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直接损失是指财产本身价值的减少,白某因房屋损害无法居住而产生的过渡安置费,属于财产利用价值减少的损失,并非财产本身价值的减少,故过渡安置费属于间接损失,一审判决过渡安置费由杨某赔偿,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据此终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