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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超标电动车厂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8-08-22 09:48:50


    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属于存在产品缺陷,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造成危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据了解,2016年10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事后,李某的家人将肇事者王某、二轮电动车生产商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销售商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过错连带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方提供了电动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涉案电动车照片、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他电动车的合格证照片,证明电动车合格证与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电动车质量和时速均超标。

    综合案情后,安丘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判令由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方要求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及被告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某的家人认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过低,与其过错不成比例;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动车的定制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与受害人发生接触,不能确定受害人倒地受伤是涉案电动车碰撞所致,且原告方提供的《电动车合格证》载明的车架号、电机号与涉案电动车不一致,不能确定涉案电动车系本公司生产。

    潍坊中院审理后认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因生产的电动车存在缺陷,一审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相当,并无不当。李某的家人未充分举证证明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动车的定制者和销售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事故发生时涉案电动车是否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不影响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产品缺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后,潍坊中院判决维持了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部分,仅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了改判。

    超标电动车肇事生产商责任难逃

    【以案释法】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增多,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今年下发的通知中指出,公安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程度以及缺陷电动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按照侵权责任法“多因一果”的责任承担原则,最终确定由肇事者和电动车生产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涉案电动车是否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不影响电动车生产企业因产品缺陷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符合法律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综合运用。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的,属于存在产品缺陷使其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因此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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