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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签协议拿到钱后又反悔

发布时间:2018-08-22 09:59:50


    工地作业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一段时间后,伤者认为自己签订协议时候过于草率,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3月,祝某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一废品收购站内操作铲车装运废品时,由于地面不实,运输废品的货车车轮下陷。为使货车脱离困境,祝某联系到吊车车主陈某过来起吊,并约定费用300元。在操作过程中,吊车上一条固定货车的钢丝绳突然脱落,不慎将正在抓着钢丝绳往货车车轮下垫石头的祝某左手手指勒伤。当即,祝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住院15天。事后,祝某去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左手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在治疗过程中,陈某先帮祝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出院后,祝某多次联系吊车车主陈某,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2018年1月15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约定赔偿8500元。在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陈某支付剩余3500元便以为此事就此了结。

    然而,一段时间后,祝某对赔偿金额不满意,认为是其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被推脱敷衍无果后,经陈某胁迫让步所达成的协议,于是祝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4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则辩称,双方所签订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录像视频为证,且陈某一直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住院后及达成协议后积极赔付。

    永嘉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原告祝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早已作出,应认为祝某对自己的可得赔付金额已经有充分了解和预计。经审查,原被告约定支付费用8500元后,便再无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主审法官表示,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自由处分,达成的协议双方应依约遵守。本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点是在原告知道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后,故可判断为无理解误差,同时有视频佐证,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现这份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纠纷已作了结,而祝某以自己签订协议时太过草率为由反悔再次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14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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