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老板朱某周不仅未能按指令书规定的期限支付工人工资,还在逃匿于宁波市后拒接所有来电、更换手机号码,导致讨薪工人无法联系到他。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一审判决,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被处罚金五千元,朱某周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五千元。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由朱某周于2007年1月12日登记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是朱某周,公司共雇佣员工41名。
2017年3月12日,朱某周在未支付陈某某等40名员工2017年2-3月份工资、公司代帐会计王某某2016年全年及2017年1-3月份工资的情况下逃离启东并藏匿于浙江省宁波市。朱某周在逃离启东后拒接所有来电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致使讨薪工人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2017年3月17日,陈某某、王某某等41名员工向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及朱某周,要求支付所欠工资93738元。该局于同日向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举证通知书》。
2017年3月27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付清陈某某、王某某等员工41名的工资。
但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没有按指令书规定的期限支付工人工资,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1日将案件移交启东市公安局侦办。
2017年6月27日,朱某周在浙江宁波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周委托他人以打八折一次性结清的方式,支付陈某某等40名员工的工资59697元。2018年7月25日,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某某支付陈某某等40名工人的剩余工资及公司会计王某某的工资。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朱某周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周在案发后能偿付所欠员工的全部报酬,被告单位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单位启东市亿宏制衣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某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