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的罗先生,把摩托车停放在小区非固定停车位后被偷了。他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5000元,并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认为罗先生因为乱停放摩托车导致被盗自身也有责任,最终判处该物业公司承担三成责任。
据悉,住户罗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有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但物业公司认为,因罗先生摩托车没有在物业公司处登记,也没有停放在小区固定停车位里,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出现此种问题,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摩托车被偷时价值约5000元。
高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说明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但物业管理服务责任不同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且罗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过道而非小区公用停车位,因此,罗先生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按照失窃摩托车购买时间长短、新旧程度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罗先生摩托车失窃损失15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肇庆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车辆失窃后赔偿标准的约定排除了业主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