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新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新于2016年1月9日17时11分在安远工业园邮政银行ATM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及摄像头设备,同日19时04分取下设备。后又于2016年1月11日17时15分又在安远工业园邮政银行同一台ATM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设备,同日18时42分取下设备。被告人李某新通过该方式共获取了被害人欧阳某蚕、廖某梅、钟某燕等72位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告人李某新持复制的银行卡于2016年1月23日在深圳罗湖兴业银行ATM机上分8次从被害人廖某梅的账户中取款,每次取款2000元,合计16000元,产生手续费96元。后用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廖某梅、钟某燕和谭某波账户中取款。被害人欧阳某蚕、廖某梅、钟某燕和谭某波四人损失共计58951元(含手续费331元)。被告人李某新将自己取款的现金共计38700元交给网名为“闯荡江湖”的男子,从中获取酬劳共计5000元。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采用安装读卡器的方式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故对被告人李某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