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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100元获刑七个月 惯偷男子“八进宫”

发布时间:2018-08-30 10:13:22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男子吴某某系一名累犯,1995年至2017年间,七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7月1日凌晨5时许,吴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内,见被害人范某在网吧椅子上睡觉,便伸手将范某裤子口袋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吴某某将钱包内100元人民币取出,将钱包丢弃在网吧内。2018年7月9日晚,公安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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