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货车与同车道前方停靠的由刘某驾驶轻型货车(载罗某、雷某)相撞,造成刘某、罗某、雷某等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所有的涉案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上单独加黑加粗载明了“重要提示”,明确提示张某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应及时通知该公司。张某在投保时,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16年12月8日,张某在保险期间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货运,但在事故发生前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拒绝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理赔。
为此,刘某、罗某、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法官表示,张某将车辆用于营运,与普通人正常驾驶私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有明显差异,其行为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张某应当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单“重要提示”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但张某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范围,不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张某应对刘某、罗某、雷某的损失承担责任。